离退休工作处
 首页  部门简介  工作动态  党建园地  关工委  老科协  老年大学  老年文体组织 
 
您的位置: 首页>>老科协>>章程制度>>正文
南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5-06-14 13: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南华大学老科协)。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USCASST)。

第二条 本会主要为南华大学离退休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组织。校内受南华大学党委、行政领导,接受科技处的指导,挂靠在学校离退休处。为湖南省老科技工作者、衡阳市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会员。同时接受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为本会登记监管机关。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按照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团结组织我校老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在教学、科研、经济建设中的作用,遵守宪法、法令、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教学、科技进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南华大学北校区11栋202室。

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发展会员,按省老科协要求申报职称评审材料。
(二)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科技考察、科技开发与咨询,兴办人员培训、工程立项、医疗卫生保健,编辑出版科普资料、书籍,开展科普活动,向外举荐科教人才,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工作服务,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四)表彰优秀老科技工作者的优秀事迹与业绩,批评其不良风气,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为衡阳市老科协团体会员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或专业管理特长;
(四)年龄不超过75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宣传本会宗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醒,仍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身体健康问题长期不能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犯法纪,经本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届理事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期根据需要再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并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的大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四) 领导所属组织机构开展各项活动;

(五) 收纳会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9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学校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稿经2002年3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此修改稿经2012年3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闭窗口

南华大学离退休服务中心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

电话:07348282325  邮编:421001